一、北京如何进行垃圾分类?
北京市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
二、北京市垃圾分类驿站设置标准?
一、分类驿站
功能:主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设置四品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同时兼具宣传引导、积分兑换等功能,为居民提供垃圾分类面对面服务指导、监督。
规模:根据小区用地条件,因地制宜设置6—30平方米的房间,新建时应统筹规划设置。
标志系统布置:LOGO 和标牌(门头)可组合设置,也可分开设置。LOGO 宜设置在左侧。
开放时间:各小区根据人员情况合理安排有专人值守。
二、固定桶站
功能:固定桶站可根据各品类垃圾产生量,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数量。主要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设置四品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分时设置、有人值守,居民按时投放厨余垃圾。
规模:每150~200户居民宜设置1处固定桶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不要占用行车道路;考虑便民性,可选择智能式、脚踏式、拉环式开盖装置;桶站场地应平整、硬化;保持桶站及周边干净整洁。
配套设施:“四有”即有宣传栏、有公示牌、有防雨棚、有垃圾分类标志LOGO;“三选配”即监控设备、语音设备、洗手装置。
三、投放收集点应统一标识和公示牌
(一)标识LOGO
1.LOGO 由图形和文字组成,通常整体使用,图形部分可单独使用。
2.LOGO 的颜色应按规定的色号使用。
3.LOGO 在使用时应整体等比例缩放。
4.LOGO 在垃圾分类设施上使用时,应设置在醒目适宜位置。
(二)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
1.居住小区、街巷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应设置在小区和街巷出入口、行人主要通道、公共活动场所等醒目位置。
2.公示牌的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公示牌名称,名称为“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
(2)各品类生活垃圾投放点指示图。
(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电话。
(4)管理区域内各品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方式。
(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责任人及电话。
(6)区城市管理委监督电话。
(三)投放点公示牌
1.各品类生活垃圾的投放点均应设置公示牌。
2.公示牌的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公示牌名称:
(2)投放生活垃圾品类及投放点服务时间。
(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服务单位、责任人及电话。
(4)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及电话。
三、北京酒店垃圾分类怎么搞?
垃圾分类规范化的趋势已是不可阻挡的,酒店若不想在这方面荷包出血,那可得下下功夫了。
由于酒店所服务的对象流动性强,数量也多,于是产生的垃圾量大,种类多且复杂,因此涉及的环节也更多,进而对酒店整体垃圾分类的专业性要求也提高了,为了更好提高酒店垃圾分类的效率和质量。不妨借鉴一下,下面这一些酒店的经验,看看它们是怎么做的吧。
1、人力不足,机器来帮忙
针对垃圾分类的困难区域——餐厨垃圾,上海兴国宾馆狠下了功夫,他们在员工餐厅安装了餐厨垃圾处理机,用于酒店湿垃圾生物处理。当将经过分拣的湿垃圾进入机器后,就会被导入处理机内与微生物载体充分混合,然后分解为有机垃圾,并最终降解为二氧化碳和水。这样处理好处便是,在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同时,也为酒店降低了处理垃圾的
四、北京垃圾分类为什么要立法?
因为只有强制性就实施了的话才会有高效的回报以及大家才会把这件事情放在心上。
垃圾分类问题还有乱扔垃圾这两个问题,一直是我国的一项难题。只有立法,大家就能意识到环境保护的严重性。
缺乏法律保障,垃圾分类各个环节难以建立起完善的衔接机制,最终影响垃圾分类工作推进。
五、北京餐厅垃圾分类标准?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餐饮行业生产经营过中产生的垃圾基本品类主要包括: 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1、厨余垃圾
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食物残渣、过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例如:蔬菜、瓜果、加工类产品(如:罐头)、鱼、碎骨、肉和内脏、剩饭剩菜。
2、可回收垃圾
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例如:酱油瓶、放调料的玻璃罐子、易拉罐、饮料瓶;纸塑铝复合包装、打印纸、厨打单、纸箱、毛巾、围裙、厨师帽;废弃的工具、餐具、厨具、电器。
3、 有害垃圾
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例如:废旧灯泡、餐厅装修使用的油漆、废旧电线;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瓦斯炉用的瓦斯罐。
4、其他垃圾
是除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废弃物,包括餐巾纸、餐盒、破碎的陶瓷、大骨头贝壳这种不易腐烂的垃圾。例如:用过的一次性纸杯、餐具;污损的塑料袋、被污染的餐巾纸、厨房用纸、卫生间用纸;保鲜膜、烤盘纸;灰土、大骨头。
六、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
北京出台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其中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排放未达到标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将数据传送至城市管理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或者对外开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有处理规定,本条例未作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七、北京市名典法关于垃圾分类处罚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排放未达到标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将数据传送至城市管理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或者对外开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北京垃圾分类终于立法了,什么时候正式的?
从2019年7月1日就开始了,北京首都更要走在垃圾分类的前面,给地方城市做榜样。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不要盲目的在办公室出政策规定。要切合国情的推动!让首都的环境卫生更好,更健康有序的发展。
垃圾分类不是一个政策出台,就马上能有成效的事。要长远不懈的努力,当国策来实施。全民提升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