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垃圾分类房与居民楼距离规定?
垃圾分类房与居民楼的距离规定是有的。1. 根据《智慧上海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以及《上海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垃圾分类房应建设在小区门口或相对集中的地方,建设与住宅建筑相邻且不得影响住宅建筑的正常生活,即建筑物之间应有适当的距离。2. 具体的距离规定因地区而异,具体要求在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中有详细规定。例如,上海市根据小区所在地的不同,将垃圾分类房距离楼房的要求分为不同的标准,如在一般业态区域内的垃圾分类房距离楼房应不小于10米,特殊业态区域内的垃圾分类房距离楼房应不小于20米等,这些都需要具体根据当地具体政策来安排。
二、北京垃圾分类处罚条例?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
三、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
北京出台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其中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排放未达到标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将数据传送至城市管理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或者对外开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有处理规定,本条例未作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四、北京市垃圾分类驿站设置标准?
答:所谓生活垃圾分类驿站,就是误时投放点,支持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等全品类垃圾的全时投放。分类驿站有专人值守,方便居民了解垃圾分类知识,提高正确投放率。对于有价值的可回收物,可以在分类驿站进行有偿回收,或由驿站服务人员上门回收。
按照要求,生活垃圾分类驿站要不少于6平方米,具备LOGO、标牌(门头)和公示牌等。此外还要具备4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暂存、称重计量、信息统计等功能。在公示时间内(如7时至20时)有专人值守,公示可回收物回收价格、垃圾分类积分规则或环保金兑换标准,公示可回收物上门回收相关信息。
五、2021北京垃圾分类条例投放半径?
本市已经印发了《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指引》,对分类驿站、固定桶站等垃圾分类投放点为什么设、怎么设、达到什么标准等进行了一一明确。关于桶站选点,按照《指引》要求,适宜每150至200户居民设置1处固定桶站,服务半径一般不宜超过70米。设置场所尽可能不要占用道路和盲道,不要设置在坑洼地带,场地要硬化并保证平整。
六、北京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这是全中国第一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1]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提出更高要求,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从2020年5月1日开始,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3]。
七、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在北京市,个人和单位成为“垃圾分类”义务主体的时间正式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