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验室废液处理规则国家标准?

1. GB 5085.3-2007 《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适用于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2.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污染控制标准和处置方法,适用于所有产生、存储、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3. GB 16889-2008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处置和监督管理,适用于各种实验室和研究机构。

4. HJ 508-2009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该规范规定了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法,适用于各种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

5. HJ/T 300-2007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实验室废水处理技术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实验室废水的处理技术和要求,适用于各种实验室和研究机构的废水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业对实验室废液的处理标准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应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政策来进行处理。在实验室废液处理过程中,应注意环保和安全,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废液的安全排放和处置。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 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 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 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 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 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三、一般化学实验废弃物的处置正确的是?

  实验室在日常分析测试后必然会产生废弃物,其中不乏剧毒物质、致癌物等等,那么,如何正确处理这些废弃物呢?

  一、废弃物收集的一般办法

  1、分类收集法:按废弃物的类别性质和状态不同,分门别类收集。

  2、按量收集法:根据实验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的量的多少或浓度高低予以收集。

  3、相似归类收集法:性质或处理方式、方法等相似的废弃物应收集在一起。

  4、单独收集法:危险废弃物应予以单独收集处理。

二、处理废弃物的一般原则

  在证明废弃物已相当稀少而又安全时,可以排放到大气或排水沟中;尽量浓缩废液,使其体积变小,放在安全处隔离储存;利用蒸馏、过滤、吸附等方法,将危险物分离,而只弃去安全部分;无论液体或固体,凡能安全燃烧的则燃烧,但数量不宜太大,燃烧时切勿残留在害气体或烧余物,如不能焚烧时,要选择安全场所填埋,不合其裸露在地面上。

  一般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橱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后排除,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附处理后才能排放。

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

四、核废水能沉淀燃烧吗?

核废水不能沉淀燃烧。

核污染而产生的废水治理方法:将沉淀剂与废水中微量的放射性核素发生共沉淀作用的方法。废水中放射性核素的氢氧化物、碳酸盐、磷酸盐等化合物大都是不溶性的,因而能在处理中被除去。化学处理的目的是使废水中的放射性核素转移并浓集到小体积的污泥中去,而使沉积后的废水剩余很少的放射性,从而能够达到排放标准。

五、污水零排放工程:什么叫废水预处理及其处理标准?

零排放技术到底难在哪?

1、预处理能做的更好么?现在零排放技术上争议问题集中在一头一尾。头,就是对废水的预处理。预处理并不是一个标准化的词语,没有规定哪些流程属于预处理。但是一些煤化工水处理的原则是确定了的,比如说分质处理、分级处理。煤化工废水,存在清水和污水的区别。清水的COD少,TDS高;污水的COD高,TDS少。现在的零排放基本都将所有水混合在一起之后再处理。如果能够将清水和污水分开,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让循环水最大可能的提高使用率。也减轻了水处理系统的压力。

2、废水处理零排放技术到底难在哪?成本是今年化工另外一个受伤的话题。尽管煤炭价格处于多年来的低点。但是由于油价暴跌,使得化工产品的竞争力不够。降低成本势在必行。但恰恰在这个时候,零排放需要大量实行,这无疑让化工企业雪上加霜。那么,废水处理到底会给化工企业增加多少成本呢?

3、零排放技术到底难在哪?固废大概是目前为止唯一可以称得上是无解的难题。因为物质不灭,无论怎么浓缩、结晶、蒸发,水可以气化,但是盐分终究要以固态的形式保存下来。这些盐怎么处理?埋掉当然是最简单的方法。首先需要有填埋场。这还不能是一般的填埋场,必须做防渗透处理的危废填埋场。

六、废水处理需要采用的原则是什么?

本着技术先进、工艺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处理方案,重点遵循下述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确保出水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2)投资合理,采用成熟的废水处理工艺技术,在确保达到设计指标的前提下,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尽可能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

3)管理和维护方便,系统运行稳定可靠,运行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调性,运行成本低,经济合理,以满足长远需要;

4)工艺流程简捷,操作灵活,布局紧凑,占地面积小;

5)选择国、内外先进、可靠、高效、运行管理方便及维修量少的污水处理专用设备。